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703民初113号
原告(反诉被告):泉州金侯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武夷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金侯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2018年1月31日,被告福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泉州金侯石业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8年5月21日,原告泉州金侯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8年5月23日,被告福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泉州金侯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福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236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118元,由原告泉州金侯石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福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