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武夷俊威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泉州金侯石业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703民初113号 原告(反诉被告):泉州金侯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武夷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金侯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2018年1月31日,被告福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泉州金侯石业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8年5月21日,原告泉州金侯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8年5月23日,被告福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泉州金侯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福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236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118元,由原告泉州金侯石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福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