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703民初2140号
原告:福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武夷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被告:***,女,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原告福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母子关系,**系原告的员工,担任过滤棉销售经理一职,在工作期间以个人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为不影响工作,2017年8月4日原告便现金支付给**40000元,**出具一张借款申请书,确认借款的事实、还款方式及借款期限,并有***的签字作为本案借款的担保人。**从借款后,作为销售经理经常将代理商处收来的货款收取,未上交公司,到结算时,又以工资抵扣,为此,原告没能扣取工资抵扣本案借款,2017年12月底**未办理手续便离职,原告多次派人到**住所讨要未果,原告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申请书》、《借款单》等,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系原告单位员工,2017年8月4日,**向原告申请借款4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款申请书》,***的签字作为本案借款的担保人。原告收到被告的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款单》一份,确认借款的事实、还款方式及借款期限,并约定该借款中工资中扣取,每月扣4000元至2018年5月还清。借款后,**离职,亦未能偿还原告借款,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经原告催讨未果,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单》各一份,双方借贷关系应为有效。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为借款担保人,未在担保上约定担保方式,依法视为连带责任担保。在借款人**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时,原告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8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