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03民初2902号
原告:福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昌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081615663R。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烜,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自行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77元,减半收取计10138.5元,由福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