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9民初1255号
原告:济***设备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人接庄街道办事处八里营村。
法定代表人:谢慎亮,总经理。
被告:巨鹿县聚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小吕寨镇邢德公路南侧,二千渠北侧。
法定代表人:武继旭,执行董事。
被告:***奥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新世纪花苑15-2幢1813室。
法定代表人:俞建丽,总经理。
济***设备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与巨鹿县聚力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鹿聚力)、***奥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济***设备清洗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设备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济***设备清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广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