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巴斯(北京)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北清康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奥林巴斯(北京)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3民终95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北清康**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健康大道801号G21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文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玥,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艳,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奥林巴斯(北京)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旸,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申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奥林巴斯(北京)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03号广州国际电子大厦15楼1501-1508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文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旸,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申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北清康**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北清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奥林巴斯(北京)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林巴斯公司)、奥林巴斯(北京)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47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清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奥林巴斯公司、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对侵权的结论性意见撤回、更正等措施,停止名誉侵权;2.判令奥林巴斯公司、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在北京日报、南方日报及网站www.olympuschina.com/meidical/上就上述事实进行澄清,发表道歉声明并公开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3.判令奥林巴斯公司、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律师费5万元。事实和理由:1.案涉《情况分析》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前提下诽谤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内镜中心的内镜故障是由于北清康公司的消毒液腐蚀造成的,损害了北清康公司的名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2.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作为医院内镜维修商,与内镜故障原因存在利益冲突,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前提下,主张内镜故障是北清康公司产品造成的,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存在过错。3.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出具情况分析后,客观造成了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北清康公司及该公司生产的消毒液质量社会评价降低。一审法院罔顾事实,错误认定损害结果,应当予以纠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奥林巴斯公司、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共同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结果,不同意北清康公司的上诉意见。
北清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奥林巴斯公司、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对侵权的结论性意见进行撤回,停止名誉侵权;2.要求奥林巴斯公司、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在北京日报、南方日报及网站www.olympuschina.com/meidical/上就上述事实进行澄清,发表道歉声明并公开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3.要求奥林巴斯公司、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4.要求奥林巴斯公司、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连带赔偿律师费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北清康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医疗器械、消毒用品(医疗器械消毒液、医用酶清洁剂)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奥林巴斯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医疗器械Ⅲ类的批发、零售、医疗器械Ⅱ类的批发、医疗器械Ⅲ类、Ⅱ类的安装、售后服务、维修等,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系奥林巴斯公司的分公司。
北清康公司自2017年12月起为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供应北清康灵消毒液。
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系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电子胃镜、电子结肠镜的维修服务商。奥林巴斯公司、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提交的两份服务合同显示,服务期限分别自2017年6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2018年7月12日至2019年5月11日。
2018年9月29日,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向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作出情况分析,主要内容为:近期贵院消化内镜中心内镜不断发生故障,我们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上一期合同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C级维修5次,其中钳道漏水2条、导光束暗断1条、插入管老化漏水1条、插入管老化蛇形1条;A级维修3次,其中插入管漏水导致图像黑点2条、图像故障1条;小修理22次,均为更换弯曲橡皮以及一号按钮。注:一次A级维修和一次C级维修插入管老化破损发生在更换消毒液之后,其余所有大修理插入管老化均没有出现外皮腐蚀现象,有破皮但没有被腐蚀。总计维修费277978元,不包含小修理费用,维保费268000元。本期合同2018年5月12日至2019年5月11日,故障集中发生在6、7、8三个月,依次送修,截至目前总计发生9条内镜大修理,其中C级维修4次,全部为插入管腐蚀漏水;A级维修4次,全部为插入管腐蚀漏水后导致图像有黑点或者图像故障;小修理4次,全部为一号按钮破损或者一号按钮破损导致按钮不良;还有一条送往广州还未报价。已报价维修金额284366元,不包含小修理费用,维保费268000元。分析:科室去年12月更换了北清康灵消毒液,怀疑该消毒液对我司软室内镜外皮有腐蚀现象,尤其对于有皱褶部位或者有频繁操作的部位有明显腐蚀现象,例如插入部锥形套下方皱褶部位、插入管全面皱褶的肠镜,需要频繁按压的一号按钮等,另外发现科室没有皱褶的部分内镜有插入管亲水涂层小面积脱落现象。内镜使用越频繁,内镜本身有皱褶的地方,该消毒液都会加速腐蚀。另外本月前往宜宾县人民医院检查,该院也是使用的该消毒液,目前使用了两三个月,发现科室三条镜子一号按钮全部破损,由于该科室内镜本身没有皱褶,暂未发现插入部腐蚀现象。宣汉县人民医院调查,科室11条内镜,有两条内镜插入部有腐蚀现象,一条内镜一号按钮破损,医院涂胶继续使用,该院使用同样消毒液三四个月时间。同时我们通过分布在各省会城市的我公司办事处同事了解到,北清康宁消毒液厂家提供的清单客户,特别是三甲医院,或试用过,或已经停用,或根本不是使用在消化内镜上,我们也欢迎医院咨询核实。我公司中国南方区技术质量判定部门陈水榕经理检测分析:该消毒液浸泡内镜使橡皮发软,有皱褶的部位由于软化,在清洗和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摩擦加速了皱褶部位的破损以及腐蚀,而在外皮涂层破损后,该消毒液对于内镜内部橡皮的腐蚀作用尤为明显。为避免对贵院内镜造成不必要的损坏,导致年度维保费用上涨,从而影响明年的签约费用,我们建议医院立即停止使用北清康宁过氧乙酸消毒液。
北清康公司主张其生产供应的北清康灵消毒液品质合格,并无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所述的腐蚀问题,就此提交了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和北清康公司于2019年3月1日自行出具的实验报告,其中检测报告显示,送检样品为北清康灵消毒液,送检单位为北清康公司,检验项目为橡胶腐蚀性,检验结论为样品北清康灵消毒液配制成的浸泡液对橡胶基本无腐蚀。实验报告显示,实验结论为北清康灵中性过氧乙酸原液对奥林巴斯290内镜基本无腐蚀。奥林巴斯公司、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检测报告表示,检测所用样品是由北清康公司单方提供,无法确认北清康公司与检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故对检测结论不予认可;对实验报告表示,实验器材和消毒液均由北清康公司单方提供,实验由北清康公司单方进行,故对实验结论不予认可。
北清康公司主张因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北清康公司消毒液的销量减少,从而使北清康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就此提交了北清康公司自行制作的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订货变化分析表及宜宾鲁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出库单,其中订货变化分析表显示,2018年1月、2月、5-12月、2019年1月的订货数量分别为90组、30组、84组、42组、65组、33组、15组、20组、15组、15组;出库单显示,北清康灵消毒液的单价为每组1800元。奥林巴斯公司、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表示该组证据显示经销商系宜宾鲁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清康公司无关,根据订货变化分析表显示,2018年1-7月的订货量本身变化就很大,不能证明订货量的变化与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作出的情况分析有关;出货单仅显示销售价格,无法证明北清康公司的利润及经济损失。
北清康公司主张其为维权支出律师费50000元,就此提交了律师费发票两张。奥林巴斯公司、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对发票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奥林巴斯公司、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主张自2018年1月开始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使用的内镜集中出现插入管等内镜外皮腐蚀漏水等故障,2017年全年仅有5次故障维修,2018年1月至9月已达到12次故障维修,就此提交了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修理报价单。北清康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表示该组报价单均系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单方制作,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即使该组报价单是真实的,2017年使用北清康灵消毒液之前的维修单中也屡次提到出现插入管老化、漏水、腐蚀等现象,也就是说插入管老化、漏水、腐蚀等现象是使用消毒液均会出现的现象,并不是因为使用北清康公司的消毒液才出现的。
奥林巴斯公司、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主张北清康公司在其发送的律师函中承认北清康灵消毒液会对内镜存在一定腐蚀和损耗,就此提交了北清康公司发送的律师函,律师函中写道“目前市场上主要使用的戊二醛、邻苯二甲醛、过氧乙酸等消毒剂均具有不同程度的腐蚀性以达到消毒杀菌之效果,北清康公司生产的北清康灵医疗器械消毒液虽然会对内镜造成一定损耗,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北清康灵医疗器械消毒液对内镜的腐蚀程度明显弱于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因此北清康灵医疗器械消毒液对内镜造成的损耗属于设备正常使用过程中的合理损耗,且不可避免”。北清康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律师函中的内容仅是对目前市场上已有消毒液产品的概述,所有消毒液的消毒机理都是对消毒对象进行一定的破坏作用,否则没有办法实现杀毒功能,因此都会对消毒对象存在一定的消耗,但该消耗是合理的,且损耗期限甚至是超过产品正常的使用周期。
一审法院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是指对法人全部活动的社会评价。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认为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作出情况分析的行为不构成对北清康公司名誉权的侵害。一方面,从情况分析的内容看,不存在诋毁、诽谤北清康公司名誉的内容。首先,虽分析意见涉及北清康灵消毒液对内镜外皮有腐蚀作用、腐蚀作用明显等内容,但相关意见系在结合故障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分析过程和理由在情况分析中均有所体现,并且谨慎的使用了“怀疑”“建议”等措辞;其次,从分析内容整体来看,主要是针对北清康灵消毒液对橡皮的腐蚀性问题的分析,本质上是二者的匹适度的问题,本身不涉及对北清康灵消毒液产品质量优劣的评价;再次,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已明确知晓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分析的过程和依据,亦知晓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并非专业鉴定或检测机构,是否采纳分析意见和建议均由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自主决定。另一方面,从情况分析的作出背景和范围看,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作为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疗器械维修服务商,应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要求就内镜故障情况进行分析,其分析行为在客观上不具有违法性,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且分析内容仅针对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作出,并未公开传递或传播。综上,情况分析的内容不足以导致北清康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北清康公司不存在名誉受损的事实,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北清康公司的名誉权的侵害,北清康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北清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法人享有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是指对法人全部活动的社会评价。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系北清康公司是否存在名誉受损。奥利巴斯公司、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虽然出具了《情况说明》但其采用了”怀疑”“建议”等措辞,且其作为医疗器械维修服务商,应医院要求就内镜故障情况进行分析,其分析行为在客观上不具有违法性,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且分析内容仅针对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作出,并未公开传递或传播。因此,一审法院综合本案证据及各方陈述,认定案涉情况分析的内容不足以导致北清康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北清康公司不存在名誉受损,于法有据,本院不持异议。北清康公司主张情况分析存在诋毁,奥林巴斯公司、奥林巴斯广州分公司与北清康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等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采信。
综上所述,北清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江苏北清康**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邓青菁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张清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付 哲
书 记 员 马雪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