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741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鑫丰华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道口洪太庄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亦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鹏,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安兴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3号院2号楼三层309室。
法定代表人:邓坤,经理。
北京鑫丰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丰华彩印公司)与北京中安兴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兴坤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京0106财保4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中安兴坤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6 081元。现鑫丰华彩印公司以中安兴坤公司已履行(2016)京0106民初174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中安兴坤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鑫丰华彩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中安兴坤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6 081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石婷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