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80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安兴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3号院2号楼三层309室。
法定代表人:邓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广,新疆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希捷精致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护国寺街85号5幢、6幢、7幢、15幢1-3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帛翰,北京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安兴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希捷精致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5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希捷公司于本案起诉要求中安公司向其支付房屋租金并支付违约金,一审中希捷公司明确其所主张的违约金为延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即租金占用损失;而本案一审法院判令中安公司向希捷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为合同解除的违约金,判非所请。且一审审理期间变更过案件承办人,本案一审文书署名的独任审判员为变更前的审判员,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54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中安兴坤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7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邹 治
审 判 员 白 松
审 判 员 刘慧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春玮
书 记 员 王思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