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477号
申请人:北京鑫丰华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道口洪太庄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亦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鹏,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安兴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3号院2号楼三层309室。
法定代表人:邓坤。
申请人北京鑫丰华彩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安兴坤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6081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鑫丰华彩印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安兴坤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608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2300.41元,由北京鑫丰华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婷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