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斯拜思机电控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德斯拜思机电控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长城华冠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2040号 原告:德斯拜思机电控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877260X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州丰泽(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长城华冠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3329898J。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斯拜思机电控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斯拜思公司)与被告北京长城华冠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斯拜思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斯拜思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斯拜思机电控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8元、保全费1363元,由原告德斯拜思机电控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