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91民初305号
申请人:天津市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动漫大厦**-6F-0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UQ24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创业路**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5607799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天津市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9548.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天津市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2115404852019000074的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9548.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4417元,由申请人天津市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