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逸东万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91民初30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动漫大厦**-6F-0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UQ24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创业路**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5607799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天津市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冀0691民初305号民事裁定后,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9548.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天津市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以已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9548.4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