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91民初305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2区-6F-0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UQ241Y。
法定代表人:张赵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南,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创业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56077994P。
法定代表人:梁伯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97.74元,由天津市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