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津0116民初83405号
原告: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管理用房**。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岳东天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南五街**。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原告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岳东天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受理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被告上诉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6170元;2、被告从货款到期之日起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7年2月至6月,原告应被告要求提供价值76170元货物,验收合格后,双方未按照约定的月结90天方式支付货款,后经过催收,被告一直推诿未支付,故起诉来院。
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中的76170元货款仅为无异议,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货品是质量合格的货物,二是未到结帐期,三是因为原告后续油品出现问题,给被告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双方约定送货油品为切削油B,对质量约定为原厂出品,同时需要SGS、SMDS报告,但由于没有出具报告,被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提供的油品为合格产品;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当提供各类免费服务,但原告并未提供免费服务,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多次签订润滑油供应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油品,付款方式为月结90天,原告提供的服务包括:免费送油到工程,到甲方的工厂现场技术指导,解决各种用油浪费及用油方面的困扰,对甲方员工提供油品使用、保管、处理和管理方面的技术培训,减少浪费;用油疑难问题解决,用油管理,设备维护建议;提供书面的建议,包括用油规划、服务、问题解决方案及利益;新机加油可派工程师现场调试设备、检查、确认、加油、直到正常运作。原告分别于2017年2月7日、3月5日、3月25日、3月28日、4月22日、5月20日向被告交付了切削油B、导轨油等,又于6月26日向被告交付了切削油C十桶共计34000元,以上货物总计未付货款为110170元。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协商将切削油C十桶退还,扣除34000元,未付货款数额为76170元,被告对未付款数额无异议,但对于原告的油品质量及服务提出异议。被告除退货的货物外,均已进行了使用。
以上事实有润滑油供应合同、对账单、送货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关于货物质量问题,被告已经对油品均进行了使用,油品的性状发生了变化,不是原始状态,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关于质量问题抗辩不予采纳。但,依据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应的免费服务,其中还包括书面意见等,就现有证据看,除免费送货外,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其他相应免费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在价款中予以酌情扣减,本院酌情扣减10%货款,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68553元。
关于利息损失问题,原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一定瑕疵,被告行使履行抗辩权,故原告主张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岳东天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855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损失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