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民初82510号
原告: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宏达街**号管理用房**号,组织机构代码57834949-5。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啜殿磊,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岳东天合科技有限,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中**街**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JGPF0Y。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原告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岳东天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2元,由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