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2民辖终1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岳东天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中南五街92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宏达街3号管理用房3号。
法定代表人:***,总裁。
上诉人天津岳东天合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34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岳东天合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住所地实际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故本案应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天津岳东天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中南五街92号,属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