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民初83405号
原告: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宏达街3号管理用房3号。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代理人:啜殿磊,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岳东天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中南五街92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岳东天合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天津岳东天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要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为:被告住所地实际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中南五街92号属于本院管辖辖区内,本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天津岳东天合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费用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