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3民初339号
原告:陕西建工康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MA6TLB658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41252846C。
法定代表人:高建成。
原告陕西建工康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陕西建工康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工康力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工康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21元,减半收取124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建工康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