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802执65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二地质勘查院,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1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48877104-3。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龙岩康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宝佳国际9幢901B号,组织机构代码78216693-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二地质勘查院与被执行人龙岩康源矿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龙岩康源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龙岩康源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
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龙岩康源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龙岩康源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
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龙岩康源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爱芸
审判员张福成
审判员*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