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03民初15687号
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二地质勘查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负责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东、***,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龙岩康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生,职员。
第三人:***,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二地质勘查院与被告***、***、***,第三人龙岩康源矿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曾国川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