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特113号
申请人:几***城市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申请人几***城市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因不服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穗埔劳人仲案[2020]2427号终局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几***城市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申请请求:撤销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穗埔劳人仲案[2020]2427号终局裁决。在庭审中申请人明确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二项、第三项。主要事实与理由:一、被申请人为达到入职的目的,通过虚构工作履历的方式应聘职位,导致申请人因受欺诈而作出错误的录用决定,申请人在仲裁时已经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依法认定无效。二、如上所述,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无效,申请人仅需向被申请人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无需向其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但***基于无效的劳动关系支持被申请人所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对申请人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书》不予处理,导致事实调查不清,属程序违法。综上,***裁决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并因此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称:1.被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所称虚构工作履历骗取工作的行为,且申请人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纯属诬陷。2.从申请人在《员工转正申请表》的公司意见来看,说明经过试用期的考核,申请人已经认可被申请人的工作能力,完全可以胜任工作。3.本案主要争议的是未签劳动合同问题,本案证据足以证明直到申请人签署《员工转正申请表》时,申请人并未提供劳动合同给被申请人,导致最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责任在于申请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准确。4.即便申请人在仲裁期间提出调取被申请人购买社保的申请,但因该调取事项与本案争议并无关联性,故***不予批准,程序合法。5.申请人申请撤裁的目的在于拖延支付款项,其撤裁申请并无依据。
双方均确认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均为仲裁阶段提交过的证据,故本院不再组织双方重复质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故本案围绕申请人几***城市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员工转正申请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解除劳动关系原因,裁定申请人应当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该认定有事实依据。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就本案申请仲裁后以根据申请人与案外人沟通的情况为由主张被申请人虚构简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请人对其该主张负有举证的义务,且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亦有能力举证。故其以***不接纳其对被申请人之前的社保记录进行调查为由主张***的裁决存在程序违法,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理,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无效为由主张***的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该主张没有理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几***城市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穗埔劳人仲案[2020]2427号终局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几***城市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