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熟法商清(预)字第00002号
申请人江苏华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新材料产业园)富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华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氟化工园(福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香港恒康实业有限公司(HichemIndustryLtd),住所地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2号39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华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常熟华康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香港恒康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中,申请人在公司强制清算审查期间,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苏华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