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常熟市旋力冶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新材料产业园)富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旋力冶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益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旋力冶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旋力冶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3元、保全费260元,合计453元,由原告常熟市旋力冶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