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24民初1307号
原告:潍坊鸿盛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瑞途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潍坊鸿盛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瑞途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鸿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