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607民初7113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东津新区。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派襄州区工会职工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2024年7月16本院立案。此前,***因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2024)鄂0607民初6084号。原、被告双方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均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应当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4)鄂0607民初6084号案一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