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26民初720号
原告:广西三维铁路轨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宾阳县黎塘镇黎塘工业集中区东部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669761436X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原告广西三维铁路轨道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被告广西三维铁路轨道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2022)桂0126民初918号】,该案与本案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先后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之规定,故本院裁定本案并入(2022)桂0126民初918号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桂0126民初91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梁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