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维铁路轨道制造有限公司

广西三维铁路轨道制造有限公司、广西陆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23执124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三维铁路轨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黎塘工业集中区东部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669761436X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陆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嘉湖巷6号佳和大厦10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4807931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三维铁路轨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陆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53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隆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2019)***字536号裁决书规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6680元及利息,负担仲裁费4603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费1892元。 本院经向农行、邮政银行、信用社、工商行等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有关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尚有货款9668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南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536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蒙 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