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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卓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省西咸新区某某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6498号 原告:西安卓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9383148X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某某中心,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负责人。 原告西安卓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某某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西安卓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卓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