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11民初770号
原告**,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朝晖,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志,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洞庭大道西088号君盛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079199541A。
法定代表人龙超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彭演新,男,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清,岳阳楼区岳阳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望城居委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430611MB0P50449X。
负责人李启明,该单位党工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虹,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系该单位人大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满枝,湖南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岳阳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演新、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唐 秧
审 判 员 陈智科
人民陪审员 张 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魏 婷
书 记 员 唐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