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82民初7252号
原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西路9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8658043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变电工湖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特变电工变压村1号(雁峰区工业项目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06222283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特变电工湖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4元,减半收取30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