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民辖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特变电工湖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南郊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1,男,200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法定代理人:***,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系高某1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2,男,201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法定代理人:***,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系高某2之母。
上诉人特变电工湖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某1、高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8民初6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特变电工湖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可以由被告所在地即上诉人所在地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事故即侵权行为发生在山东省武城县,武城县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