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103民初5334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特变电工湖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特变电工变压村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特变电工湖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电工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以漏列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76元,减半收取13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