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8民初656号
申请人:特变电工湖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白沙洲特变电工变压村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屯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审理申请人特变电工湖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万元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特变电工湖南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