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5民初2043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甲公司以和解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9元,减半后收取664.5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