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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因可塑业有限公司、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5民初2043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甲公司以和解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9元,减半后收取664.5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