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景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云龙实业有限公司、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1903号 原告:青海云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江源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570809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2月11日生,回族,青海云龙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康乐县。 被告:青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广达滨河新区泰山巷15-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8Y991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海云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青海云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支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云龙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青海云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