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1903号
原告:青海云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江源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570809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2月11日生,回族,青海云龙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康乐县。
被告:青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广达滨河新区泰山巷15-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8Y991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海云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青海云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支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云龙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青海云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