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华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某;宁夏某甲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宁0104民初24006号 原告:宁夏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格(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某,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宁夏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诉前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74791元,后本院于2025年7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某甲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退还已支付款项400000元,并赔偿原告所花费的相关人员费用及原告所缴纳办理资质所需要的三个月的所有人员社保费用共计274791元;2.诉讼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10月份,原告委托被告就(增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申报事项提供咨询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代理原告向主管机构提交资质申报。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但是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尽快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代理项目,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故诉至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某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10月24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委托事项:增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约定:甲方系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系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行业资历、经验的一家资质申报咨询服务机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为甲方企业资质申报提供咨询服务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委托事项:1.甲方委托乙方就上述资质申报事项提供咨询服务。2.乙方根据甲方企业具体情况,为甲方申报相关资质提供咨询服务,并协助甲方按申报要求收集、整理、完善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或文件。3.在乙方为甲方准备的资料满足全部申报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按照有关规定代理甲方向主管机构提交资质申报。二、委托代办期限:委托代办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025年3月24日之前完成:在如下情形下,上述委托代办期限相应顺延: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2、主管部门政策或申报具体要求发生变化;3、主管部门要求补充材料或增加人员;4、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的期限延长。三、服务费用与付款方式:1.本协议所涉服务费用总额合计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小写:¥550000元),该费用包括乙方为甲方代垫的各项办理费用和乙方的服务报酬。乙方提供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用明细见附件。2.服务费用支付方式: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首付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0000元);2、乙方所有相关人员、资料配齐,在提交资料之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第二笔费用,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元)。3、安许在网上公告,双方交接安许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第三笔费用,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四、双方权利、义务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法人政务网账号密码、法人身份证及其电话号码等。其余资质所需的全部资料由乙方负责完善。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及代理项目要求。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此委托代理项目。如果甲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协议的,所收相关费用乙方不予退还。3.乙方应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代理项目。4.乙方应对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涉及的一切工作内容保密,不得向与代理事务无关的任何第三方泄露代理事项的资料、办理过程、费用等信息,也不得将甲方资料用以任何第三方事务,如乙方违反保密义务造成甲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5.乙方为甲方代理资质期间,在建设局/厅审核等环节出现任何问题时,如乙方需甲方出面协助时,双方应本着有效办理的态度,友好协商共同推进解决。6.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在甲方足额付款后及时向甲方交付代办成果证书。若因政策变动等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代理事项客观,在延期后依旧无法继续办理,乙方全额退还甲方所有服务费用。7.甲方应按协议约定付款,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此委托项目,并及时领走代办成果证书。若因政策、人事等情况变动,需要变更代理事项或代理期限等,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并积极规划,甲方应全力配合。8.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如遭遇经营不善、行政处罚、诉讼仲裁、重大安全事故等所有对资质申报产生影响的事项)而中途被撤销申报资格,乙方所收取的服务费用不予退还。9.甲方应对其所提供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甲方资料提交欠缺或申报要求不明确造成资质项目无法完成或无法如期完成,责任由甲方承担。10.乙方应对其所提供资料和文件进行整理与递交办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资质项目无法完成或无法如期完成,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收取的代理费用退回给甲方。五、违约责任:1.如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任何一笔款项未能按期支付,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如逾期付款超过15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不予返还,对于乙方已完成的服务阶段,甲方应继续支付费用。2.非因乙方原因,甲方取消办理资质,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所收服务费用不予退款。3.非因甲方及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在合同期内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所有费用。并赔偿甲方所花费的相关人员费用(费用明细见附件)及甲方所缴纳办理资质所需要的三个月的所有人员社保费用。后附《甲方所提供的人员费用明细表》载明:建造师8名,总价40000元,技工证30人,总计45000元,合计850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通过“华某水利二级增项沟通群”沟通上述合同履行事宜。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政务网账号、开票信息等。2025年1月13日,原告工作人员询问被告“我们这边技工还是要交一月份社保对吧......水利这边人员啥时候入......我们不是也要往进转6个水利建造师吗”,被告回复“水利人员我们入,这周入好......建造师我们负责,八个水利二建,这些建造师12月份社保缴费了吗”,原告工作人员确认原告公司缴纳12月份社保。2025年1月26日,被告确认因水利建造师社保未解除,双方确认共同核定1月份社保。2025年2月14日,原告工作人员询问被告“你们社保入的时间是从12月开始的吗”,被告工作人员回复“因为已经2月中旬,入的1月份,12月份浪费了”。2025年3月4日,被告确认“何某”由其录入并由原告核定其社保。2025年3月7日,双方确认由原告缴纳所有人1.2.3月份的社保。2025年3月17日,被告确认上述人员中退休人员不交社保,最终再次变更社保名单并由原告缴纳1.2.3月份的社保。2025年3月18日,因“何某”已缴纳灵活就业,被告提出由“邱某”替换“何某”,原告工作人员提出“何某2.3月份社保已缴纳,他两个月费用你们承担,1月份费用1276.35,2个月一共是2552.7元”。2025年3月19日,原告确认1-3月份社保已全部缴纳。2025年4月7日,原告收到宁夏政务服务网推送的信息,显示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已于2025年4月7日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正式受理”。2025年4月16日,上述资质受理被退回。原告重新修订水利建造师名单并询问被告“社保四月份是不是要解除还是继续给交”,被告回复“社保先不动,根据审批情况决定交4月份”。2025年5月8日,资质预审被退回。2025年5月13日,被告再次提起预审,原告收到宁夏政务服务网推送信息,显示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已于2025年5月15日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正式受理”。2025年5月22日,因钱某证件到期,被告确认要求原告继续缴纳其余九人的社保。2025年5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8*1814=14512.29*1277=37033元四月份社保一共是51545元,8*1814=1451220*1277=25540元12月份社保一共是40052元何某2.3月份养老费用2554元这些费用都是你们要承担的”,被告回复“好的,我让财务也对一下”。次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送:昨天我算的费用,你们把费用核对好了转到我的账户,我们就承担1.2.3月份,之前12月和现在4月份是你们要承担的”,被告回复:”收到,过几天我们款回来给你转过去”。2025年5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送:12月份的你们也要转进来,剩下的10万,是你们办完公示给你们转的,已经给你们转了40万了,你们钱转进来,我们再核定社保”,被告回复“嗯嗯”。后原告催促被告转款,被告再未回复。庭审中,原告陈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未成功办理。原告分别于2024年10月29日、2025年3月21日向被告转账支付250000元、150000元。 根据原告提交的宁夏某乙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单位权益记录表,显示原告共计缴纳郭某、金某甲、田某、汪某、杨某甲、张某甲、赵某甲、朱某甲、***、年某、张某乙、陈某乙、***、***、武某、***、杨某乙、包某、***、***、姚某、***、***、***、马某、王某、***、***、***、许某、钱某、邱某、罗某、胡某、雷某、袁某、何某社保费用共计193387.23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负责为原告办理增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事项,被告欲通过挂靠用人单位的方式由原告向符合资质人员缴纳社保,该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应属无效,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已支付合同款400000元。因案涉合同无效,原告为申报资质缴纳所需人员资质社保费用共计193387.23元,上述费用系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故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社保损失193387.23元,关于原告超出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担保费非必要支出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某甲有限公司退还合同款400000元、赔偿原告社保损失193387.23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某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8元、保全费3894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履行告知书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