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达微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恒达微波技术开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吴执字第336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恒达微波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飞天路48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太湖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西安恒达微波技术开发公司与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吴开商初字第02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西安恒达微波技术开发公司货款50400元及自2014年1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限最后一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元,由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西安恒达微波技术开发公司以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9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执行费664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 执行中,包括涉及的其他案件共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335.17元,尚未进行分配。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苏E×××××、苏E×××××、苏E×××××的小型汽车三辆,查封期间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因下落不明而无法处置。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太湖路4955号1幢(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吴中字第××号,建筑面积:157.5㎡)、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太湖路4955号2幢(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吴中字第××号,建筑面积:11029.26㎡)、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太湖路4955号3幢(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吴中字第××号,建筑面积:6368.98㎡)、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太湖路4955号4幢(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吴中字第××号,建筑面积:4521.64㎡)、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太湖路4955号5幢(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吴中字第××号,建筑面积:251.28㎡)、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太湖路4955号6幢(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吴中字第××号,建筑面积:3807.56㎡)、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太湖路4955号7幢(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吴中字第××号,建筑面积:3411.06㎡)的房屋,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处置完毕,所涉款项将用于偿还抵押权人和工人工资。此外,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机器设备等财产,目前正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可参与分配。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众多债务,合计本金80000000元左右(不包括拖欠207名工人工资5300000元左右),其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为此,本院于2015年5月7日通知本院诉讼债权人召开会议,通报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处理情况以及商讨流拍资产如何依法处置,第二次拍卖底价为5055554元。到会的各债权人一致同意,在第二次拍卖底价的基础上降价20%变价处理,并同意参与分配,所有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先行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债权人会议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西安恒达微波技术开发公司对被执行人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财产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有待分配的银行存款、查封的下落不明的机动车辆及流拍的部分资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吴开商初字第02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参与分配不足,申请执行人可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