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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西安恒达微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6民初6629号
原告方立可。
被告西安恒达微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西安市航天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方立可与被告西安恒达微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方立可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与被告和解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立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其余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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