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12976号
原告***,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XXXX,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恒达微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西安恒达微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向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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