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业化工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惠尔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煤业化工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658号 原告:济南惠尔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大桥路117号零点物流港A区三排二楼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87429504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沂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神舟七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35325146。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东长安街6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68778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惠尔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煤业化工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惠尔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惠尔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惠尔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52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14002元,剩余50元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