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业化工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思尔博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与陕西煤业化工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华州分公司等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2民初1380号 原告:上***博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元路150号、友诚路149号31层(实际层数27层)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华州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神舟七路166号。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东长安街636号。 在本院审理的原告上***博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煤业化工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华州分公司、被告陕西煤业化工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0月8日以与三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博化工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煤业化工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华州分公司、被告陕西煤业化工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7.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8.68元,由原告上***博化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