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破申10号
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
法定代表人:闵xx,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xx,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x,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煤化工技术工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x,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煤研究院公司)因被申请人陕西煤化工技术工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煤中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本院申请对陕西煤化工技术工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经审查查明,因被申请人陕煤中心公司有资金周转需求,申请人陕煤研究院公司先后于2021年3月8日、2021年3月9日向被申请人陕煤中心公司提供借款共计15,113,100元。自2021年7月起,申请人陕煤研究院公司便多次敦促被申请人陕煤中心公司还款,并于2021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陕煤中心公司发出《催告函》(编号:催字[21-3]),被申请人陕煤中心公司亦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承诺函》,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并承诺于2022年1月31日前还款,但到期未能还款。申请人陕煤研究院公司遂于2022年3月1日发出《催告函》(编号:催字[22-1]),但被申请人陕煤中心公司至今仍未还款,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申请人陕煤研究院公司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陕煤研究院公司对被申请人陕煤中心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且具体、明确,被申请人陕煤中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申请人陕煤研究院公司作为被申请人陕煤中心公司的债权人,符合破产条件。故申请人陕煤研究院公司以被申请人陕煤中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债务人陕煤中心公司破产清算。
被申请人陕煤中心公司称:其对债权人陕煤研究院公司破产申请书无异议。
另查明,陕煤中心公司于2008年3月28日经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登记设立,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34号1幢1**11201室,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化工专业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专利专有设备的设计、制造及销售、租赁;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3007XX。
本院认为,陕煤研究院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陕煤中心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且陕煤中心公司对于陕煤研究院公司的申请无异议。陕煤研究院公司作为陕煤中心公司的债权人,向本院申请陕煤中心公司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陕煤中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定破产受理条件,申请人陕煤研究院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陕煤中心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应予受理。且陕煤中心公司登记机关为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陕西煤化工技术工程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程 冬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雷 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