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申4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创环保(新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国家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辉煌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翟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安,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新瑞,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陕煤高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凤凰社区招商局光明科技园B1B2栋B1-1601。
法定代表人:田占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薇,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訾国栋,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煤业化工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神舟七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闵小建,该公司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訾国栋,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创环保(新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陕煤高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陕煤公司)、陕西煤业化工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煤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新民终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创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主要内容为其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创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创环保(新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雅 文
审判员 孜 巴 尔姑阿不拉
审判员 祖 丽 比亚艾尼瓦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约斯娜尔古丽吾拉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