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5民初3603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业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边宝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士伟,男,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吉胜,北京水波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科仪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华科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士伟、段吉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科仪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休息日加班费31 724元;2.华科以公司支付***工资差额1063.66元。事实与理由:***于2017年10月23日至2020年10月22日在华科仪公司担任售后服务工程师一职。因华科仪公司的设备安装调试及维修任务很多,所以***工作三年来每月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外出差。华科仪公司规定,只要客户现场的调试任务紧急,不论当时是否是周末,部门出差人员都要去客户现场调试或者维修。***遵守华科技公司规定,累计有54天法定周末休息日是在客户现场工作,有36天法定周末休息日是在赶往下一个客户现场或者回京途中。但华科仪公司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累计90天的加班时间给***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或者支付加班费,只支付了***累计15天的加班费5833.34元以及累计6天的调休,故华科仪公司仍有69天的加班费合计31 724元需要支付给***。华科仪公司支付给***的15天加班费5833.34元,与按照***工资标准计算出的周末加班工资相比一共少了1063.66元。故华科仪公司应将该差额支付给***。
华科仪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累计工作日加班4.5小时,周末加班14.5天,华科仪公司已经对***上述加班已经足额补偿或安排补休,华科仪公司不拖欠***加班费。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10月22日期满终止,华科仪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在当月工资发放表中原告本人亲自手写,比对补偿金数额没有问题,并签字确认,这一事实说明***对包括加班费在内的离职补偿没有意见。华科仪公司不存在拖欠加班费情形,依法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3日,华科仪公司担任售后服务工程师,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双方签订了期间自2017年10月23日至2020年10月22日的劳动合同书。2020年10月22日双方因劳动合同到期而劳动关系终止。
2020年11月17日,***到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华科仪公司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工资差额17442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2日期间年底十三薪奖金4583元、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35086.66元。2020年12月19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0622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华科仪公司同意裁决结果。***不同意裁决结果,诉至本院。对于上述事实,***与华科仪公司均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主张其共计休息日加班90天,除华科仪公司认可的14.5天外,其余加班天数没有证据提交。***提交:1.视频光盘、钉钉流程及使用办法,证明部门经理廖祥林的给***发了出差规章制度,到达客户现场时应该在纷享销客上作签到以证明自己在工作地,也要求在出差时需要在钉钉管理软件上打卡,下班时需要把当天工作内容写成工作日志,在纷享销客软件上写工作日志,工作软件上记载这周六、日出差的现场记录,能够证明周六、日加班,***统计的周六日加班比单位计算出来的14.5天要多很多,54天的周六、日在客户现场工作,还有36天是在去客户途中,共计90天,该期间华科仪公司支付了***14.5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剩余加班天数未支付加班工资,***属于技术服务人员。华科仪公司认可廖祥林是华科仪公司部门经理,但经与廖祥林本人核实,其对聊天内容已完全没有印象,无法确定聊天记录内容,不认可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和关联性。
2.加班申请,在钉钉系统上提交的,证明存在休息日11天,该11天包含在华科仪公司给***统计的14.5天里,滕晓红是***所在部门主管。华科仪公司对证据2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认可,滕晓红是***的部门主管。该11天已经支付了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华科仪公司提交离职证明及2020年10月工资发放表、考勤表及职员台账汇总表,证明华科仪公司已足额支付包括离职补偿在内的全部费用,***休息日加班14.5天均已调休或进行了足额补偿,无拖欠加班费情形,缤纷销客软件与考勤无关,考勤上显示的就是钉钉考勤系统上显示的出勤天数。***认可每期实发工资金额及各工资条目,不认可周末加班时长。
本院认为,***要求华科仪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主张休息日加班90天,除华科仪公司认可的14.5天休息日加班外,***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要求支付其余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本院不予支持。***认可华科仪公司提交的职员台账汇总表的实发工资数额及各工资条目,其虽不认可加班天数统计和考勤表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佐证,故本院采信职员台账汇总表及考勤表,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华科技公司已足额支付***休息日14.5天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的事实,***要求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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