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油建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2801民初584号
原告: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业大街**。
法定代表人:边宝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宏,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匡全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油建工程分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文化路****/div>
负责人,张怀中,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油建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3.13(已减半),由原告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春波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俞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