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田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西安xx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x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1民初13194号 原告:西安xx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xx 法定代表人:陈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西安***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西安***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x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