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22财保40号
申请人:上海骏阅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高技路205弄8号60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彬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蓝田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工业园三里镇席家河村白鹿原高速路收费站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骏阅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蓝田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账号为6105********及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账号为2100********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76983.52元。申请人提交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蓝田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账号为6105********、在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账号为2100********的钱款金额共计476983.5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905元,由申请人上海骏阅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