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91民初1701号
原告:宁波恒力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区清逸路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014420378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07636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恒力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宁波恒力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恒力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恒力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恒力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