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03民初5454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