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1402号之一
原告:南京三度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AMC34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赵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铁娇,江苏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076367Y,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
法定代表人:陶安祥。
原告南京三度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三度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新妹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陶 璐
书 记 员 戴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