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111民初306号
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